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于报到期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同时报教务处、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备案。未履行申请延期报到手续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需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将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在学信网注册后,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学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核实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院规定。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注册,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满一年,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服兵役结束后,持相关手续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便即刻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需凭本人学生证及本学年缴纳学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在校生办理注册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需持本人学生证(单学期须提供学费等费用的缴纳凭证)按期到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不能超过2周。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2周不注册者,学院不再为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院学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以下五个方面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毕业前进行全面鉴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期末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需按学院规定时间参加学期补考。
学期补考成绩未及格者需按照学院安排在下一学年随下一年级进行本门课程重修。重修期间课程考勤及纪律要求与正常课程一致,需参加重修学期的期末考试和学期补考。
除期末考试和学期补考外,在学生毕业前学院不再安排包括毕业补考在内的其它考核排。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公假除外)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教学时数1/3以上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期补考机会;学生因故(公假除外)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教学时数1/2以上者,取消期末考试和学期补考资格,按规定进行重修。
学生无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1/3以上者,取消期末考试和学期补考资格,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因患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事先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办理,若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在考核前办理办理者须与期末考试后三日内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录入)。缓考学生要主动与所在二级学院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学期补考不允许缓考。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卷者,本课程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按规定只能进行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由学生提出自修申请,经重修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部审批备案后,可自修课程的冲突部分。
每生每学期申请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三门,自修申请及审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按时完成该课程的阶段测验和应做的实训实习,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主要采用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即为合格。成绩记载方式如下:
(一)正常修读的课程(包含重修)期末考试成绩如实记载,记入修读学期成绩单。
(二)课程学期补考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者,按实际分数记载。
(三)获批缓考的课程当学期不记载成绩(系统标注缓考),参加缓考后成绩如实记载,记入修读学期成绩单。
(四)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系统标注取消、缺考、违纪、作弊)。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证明
(一)在校期间学生如需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教务处盖章;
(二)学生毕业成绩单由教务处打印、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归入学生档案,一份交学院存档;
(三)学生毕业后如需查询成绩或者出具成绩证明,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第三节 考勤及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内学习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不得迟到、早退。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学生因缺课而确实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主自学补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和教师抽查点名制度,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迟到、早退已超出十五分钟者,按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需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节 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年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 经学期补考后,一学年内成绩不及格的考试课程门数,累计达一半以上的,做留级处理;
(二) 经学期补考后,一学年内成绩不及格的总课程门数(包括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等全部课程)累计达四门以上的(含四门),做留级处理。
第三十条 留级的学生需降到下一年级学习,随新班级重修全部课程,课程成绩以留级年级成绩为准,录入学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作为学生该学年最终成绩。
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留级学生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完成学业。留级的学生需要按留级专业学费标准交纳留级学年学费。
经学期补考后,一学年内成绩不及格在三门及以下的课程,该课程必须进行重修,没有毕业补考。且该重修课程计入该学生学年学习总课程数。
第三十一条 如学生在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部课程考核,经学期补考后,已经达到留级条件,则该生仍需随该年级上完第二学期的课程,直至下学年办理留级手续。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成绩超过两门不及格者,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送学业预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核定后于补考结束后两周内报到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上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在一周内,转送各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由各二级学院将留级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安排到新班级学习,同时将该生班级调整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应留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完留级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留级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留级学生在办理完留级手续后,一周内,需持留级通知书及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学籍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五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但仅限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相关要求如下: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凡考试、考查课程有不及格的,不允许转专业。
(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的3天内到新专业班级上课,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转专业学生的成绩与档案一并转入新专业班级,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四)具体转专业管理办法依据《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向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范围内转学者,由转入学院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于毕业年级的;
(三)处于休学的;
(四)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学院的;
(八)在原来学院受有处分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院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到一学期课时1/3及以上的;
(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验、自主创业的;
(四)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休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的开学前办理,学期中提出休学的,当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且当学期学费不退。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院上课,自行来院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承担其一切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复学手续为:
(一)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相关材料(因病休学者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特殊疾病须经学院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复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后续招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必须同时提供入伍通知书的复印件)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取消学籍,并通知其家长: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再次休学手续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
(二)修业年限超过规定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许可连续2周离校且未参加学院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期限2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家长书面同意者;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通知之日起,退学的学生应当在2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凡退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将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经教务处核实盖章后,交学生管理部门汇总其它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各科成绩考核合格者可发肄业证书。未履行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发放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报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应在取得结业证书半年后到一年之间,向学院提出申请,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逾期未申请者仍按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受理。
第五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开除学籍者除外),按肄业对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停止学业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各科成绩考核合格,有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出具相关的成绩证明,教务处备案,发给肄业证书。对未满一年而停止学业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或学满一年以上,各科成绩考核存在不合格科目,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出具相关的成绩证明,教务处备案,发给写实性学生证明。
第九节 毕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由学院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